申请执行人吕清会,女,生于1949年12月8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申请执行人刘从德,男,生于1949年9月9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母广玉,女,生于1971年9月24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刘磊,男,生于1991年6月18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申请执行人吕清会、刘从德因与被申请执行人母广玉、刘磊之间产生共有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母广玉、刘磊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吕清会及其子吕绍明共有的位于平武县龙安镇解放路130号3栋2单元6层2号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2014)平民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吕清会及其子吕绍明共有的位于平武县龙安镇解放路130号3栋2单元6层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监证字第**)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任光伟
书记员:黎冬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