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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刘小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保字第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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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杨豪,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江平,男,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鸿,男,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刘小巧,女,生于1978年4月30日,汉族,住平武县大桥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因与被执行人刘小巧的丈夫范芝训之间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小巧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2013)平民保字第7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刘小巧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任光伟

书记员:黎冬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