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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薛世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保字第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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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杨豪,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江平,男,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鸿,男,该支行职工。被申请人薛世财,男,生于1970年5月5日,汉族,住平武县古城镇。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薛世财之间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世财的银行存款7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薛世财的银行存款7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任光伟

书记员:黎冬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