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海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常伏印,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海珍与被执行人常伏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115000.00元及所欠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法定执行费,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常伏印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闫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