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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吕清会、刘从德与母广玉、刘磊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2014)平执保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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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清会,女,生于1949年12月8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申请执行人刘从德,男,生于1949年9月9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母广玉,女,生于1971年9月24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刘磊,男,生于1991年6月18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申请执行人吕清会、刘从德因与被申请执行人母广玉、刘磊之间产生共有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母广玉、刘磊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吕清会以其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平武县支行的银行存款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2014)平民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吕清会在中国工商银行平武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晓斌

书记员:黎冬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