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凯生,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顾晶晶,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被告深圳市阳光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8a和8d,组织机构代码76496465-1。法定代表人顾晶晶。委托代理人胡铁军,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凯生诉被告顾晶晶、深圳市阳光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凯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顾晶晶、深圳市阳光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黄凯生的担保人深圳市盈博行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宝安大道东侧鸿荣源禧园1栋108(房产证号码:深房地字第号)、109(房产证号码:深房地字第号)、110(房产证号码:深房地字第号)、111的房产(房产证号码:深房地字第号)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深圳市盈博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宝安大道东侧鸿荣源禧园1栋108(房产证号码:深房地字第号)、109(房产证号码:深房地字第号)、110(房产证号码:深房地字第号)、111(房产证号码:深房地字第号)房产;二、冻结被告顾晶晶、深圳市阳光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程胜亮代理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丁明君
书记员:郑晓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