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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张景洲与闫飞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齐执保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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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景洲,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闫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景洲与被告闫飞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张景洲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闫飞的工资、股金。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闫飞的银行存款(工资、股金)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王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