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洪燕,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谢鹏与被告王洪燕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谢鹏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洪燕的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洪燕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赵国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