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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左士强、袁文同、王亮与甄春喜、安德刚拖欠工程款纠纷保全裁定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4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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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左士强,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袁文同,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王亮,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甄春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安德刚,男,汉族,住齐河县。

本院在审理左士强、袁文同、王亮诉甄春喜、安德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左士强、袁文同、王亮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甄春喜、安德刚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安德刚之母蔡桂芳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张加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