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寿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进华,男,汉族,住禹城市。
本院受理原告冯寿福与被告王进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冯寿福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进华的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进华名下鲁A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放行、转移、隐匿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张加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