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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冯寿福与王进华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齐执保字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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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冯寿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进华,男,汉族,住禹城市。

本院受理原告冯寿福与被告王进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冯寿福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进华的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进华名下鲁A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放行、转移、隐匿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张加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