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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学江与王国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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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学江,农民。被告:王国贤,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江诉被告王国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沈平

代书记员:吴科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