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旭,农民。被告:王国贤,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旭诉被告王国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沈平
代书记员:吴科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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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旭,农民。被告:王国贤,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旭诉被告王国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沈平
代书记员:吴科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