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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蔡锦东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恢复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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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赵奇飞。委托代理人李文革、陈伯轩。被执行人蔡锦东,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执行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1)沪黄证执行字第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蔡锦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要求被执行人蔡锦东支付人民币221,429.2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图们路XXX号XXX室房屋,经查申请人为抵押权人,但因本院并非首封该房屋的法院,故对该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对此了解。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表示待另案启动拍卖程序后,再次恢复执行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1)沪黄证执行字第7号执行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红华审判员:徐文娟审判员:凌继法

书记员:叶茵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