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梦花,女,生于1955年12月9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罗佐珍,女,生于1927年11月2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钟德娟,女,生于1979年1月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钟德明,男,生于1981年3月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梦花,系申请执行人钟德娟、钟德明之母。被执行人牛永志,男,生于1965年3月28日,汉族,农民。
在本次执行中,经过本院通知,被执行人牛永志于2013年11月26日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秦梦花的经济损失3万元,现秦梦花已领取。本院将被执行人牛永志的结余现金369元收缴为本次申请执行费。至此,本案尚有执行款89014.63元和执行费1526元没有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南执字第00094号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协议第二项“被执行人牛永志自愿于2013年12月1日前赔偿秦梦花的经济损失3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勃
书记员:庞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