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自巧,女,生于1956年10月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小强,男,生于1975年8月25日,汉族,农民。
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小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李小强于2013年6月5日直接付给李自巧现金1万元,又于10月22日通过本院支付李自巧现金1万元,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100元。现经核算,被执行人李小强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2万元、承担诉讼费650元和缴纳本案剩余申请执行费。经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南执字第002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发瑞审判员:王勃代理审判员:王瑛
书记员:庞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