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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三瑞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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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三瑞,女,1969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法人代表:葛永利,董事长。

申请人李三瑞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李三瑞的申请,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沙石款270132.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已将全部标的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7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3952.00元,由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志国

书记员:李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