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万书,男,生于1944年11月26日,汉族,系中铁一局三处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李自云,女,生于1952年10月12日,汉族,系胡万书之妻。被执行人苟丽君(曾用名苟莉君),女,生于1979年7月1日,汉族,系大河坎镇店子街中心小学教师。
终结本院(2013)南执字第00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发瑞审判员:王勃代理审判员:王瑛
书记员:庞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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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万书,男,生于1944年11月26日,汉族,系中铁一局三处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李自云,女,生于1952年10月12日,汉族,系胡万书之妻。被执行人苟丽君(曾用名苟莉君),女,生于1979年7月1日,汉族,系大河坎镇店子街中心小学教师。
终结本院(2013)南执字第00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发瑞审判员:王勃代理审判员:王瑛
书记员:庞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