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梦,又名孙开兴,男,生于1977年2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小朋,男,生于1980年12月3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小朋下落不明,经依法变卖李小朋部分财产得款4900元已支付孙梦。现李小朋之继父刘长玉代李小朋履行赔偿款18000元。于2012年12月4日履行赔偿款5000元,2013年11月12日履行赔偿款5167元,上述共计33067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南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发瑞审判员:王勃审判员:王彦清
书记员:庞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