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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00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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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77年8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15日,汉族,农民。

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本院(2007)南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婚生女李某甲由王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给付王某某抚养费100元至李某甲18周岁(每月月底前给付)。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自觉履行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交纳了1200元执行款及本案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将执行款领取,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南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由李某某给付婚生女李某甲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发瑞

书记员:庞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