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伟霞,女,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道西村。被执行人:王书战,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张秀家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霞与被执行人王书战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韩忠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