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惠民,男,生于1960年1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余宝林,男,生于1976年6月3日,汉族,南郑县国税局红庙国税所干部。
本院在本次执行中,于2013年10月再次划拨被执行人余宝林工资5500元,用于归还张惠民借款。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大,加之被执行人外债大,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南执字第002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辉审判员:房玉明审判员:王汉林
书记员:庞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