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兴堂,男,农民。被执行人蔡满国,男,农民。
陶兴堂与蔡满国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蔡满国赔偿陶兴堂2755.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现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执行到位并交由申请人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蔡满国承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