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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滕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竹溪执字第0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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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原告滕芳。被告刘翠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芳诉被告刘翠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滕芳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停止阻挠原告滕芳进行房屋维修、装修的行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因被告的阻挠行为,致使滕芳的房屋不能正常施工,干扰了滕芳正常行使对房屋的管理和修缮,情况紧急,原告滕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刘翠平应立即停止阻挠滕芳对其房屋的管理和修缮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叶红艳审判员:夏忠祥代理审判员:王丹蕊

书记员:李晓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