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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喜生与戚伟、杨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磐刑附民执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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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喜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戚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喜生与被执行人戚伟、杨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2003)磐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喜生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03)磐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