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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淑珍与张华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磐民执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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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淑珍,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华伟,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淑珍与被执行人张华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淑珍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梅河口市康大营镇前赵村居住,其财产也在梅河口市康大营镇前赵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磐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少华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