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宗玲。被执行人李家兰。
本院执行的谭宗玲诉被告李家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家兰应赔偿原告谭宗玲各项经济损失2636.80元。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6月24日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谭宗玲于2011年7月11日领取执行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溪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国辉代审判员:周治国代审判员:刘晓
书记员:吴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