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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谭宗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鄂竹溪执字第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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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谭宗玲。被执行人李家兰。

本院执行的谭宗玲诉被告李家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家兰应赔偿原告谭宗玲各项经济损失2636.80元。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6月24日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谭宗玲于2011年7月11日领取执行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溪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国辉代审判员:周治国代审判员:刘晓

书记员:吴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