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魏庆芳、王爱丽、魏光林、魏旭因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魏庆芳、王爱丽、魏光林、魏旭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30000元。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王爱丽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鄂0324司救执30号CONTINUE BROW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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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魏庆芳、王爱丽、魏光林、魏旭因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魏庆芳、王爱丽、魏光林、魏旭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