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耀东,农民。被申请人陈家荣,农民。陈家荣依据发生效力的(2001)溪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2007年8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家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陈家荣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陈家荣全家外出,下落不明。
终结(2001)溪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国辉审判员:李先国审判员:周治国
书记员:王文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