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朝阳,男,1974年5月1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汉民一初字第20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人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朝阳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110号景**庭A座1505室房屋的查封;二、被执行人程朝阳将上述房屋以80000元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晓红(身份证号420106197905134067)。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玉华审判员:余文庆审判员:刘辉
书记员: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