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耿保莹,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凯,经理。被执行人杨俊,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杨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25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扣留并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余文庆
书记员:方红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