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陶翠与新泽世纪科技发燕尾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江汉执字第000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陶翠,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清,经理。

陶翠与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仲裁字(2012)第02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翠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陶翠经济补偿金28000元、2012年2月工资4000元、补缴2005年8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应承担的部分除外)的义务。并担案件执行费38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陶翠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23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华审判员:马露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