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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胡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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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辩护人郑某某、刘某。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13)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晓璐、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谢春

书记员:刘鹞速录员潘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