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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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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13)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某、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0.51克而非法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徐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鄂某

书记员:刘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