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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叶荣青与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0)汉执字第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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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荣青,女,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增根,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汉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5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李国华代理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