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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09)汉执字第1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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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冬京,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莉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良会,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李国华代理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李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