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卓,女,1982年3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清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慧珍,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仲裁字(2009)第190号仲裁裁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清新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2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清新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清新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李国华代理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