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联合金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洪显明等执行裁定书

(2010)中执字第17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新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联合金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洪显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显明。被执行人常枢平,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胡林波,女,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一、对被执行人北京联合金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万元予以冻结,价值153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被执行人洪显明银行存款153万元予以冻结,价值153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三、对被执行人洪显明、常枢平、胡林波在北京联合金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红军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