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新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联合金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洪显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显明。被执行人常枢平,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胡林波,女,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一、对被执行人北京联合金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万元予以冻结,价值153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被执行人洪显明银行存款153万元予以冻结,价值153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三、对被执行人洪显明、常枢平、胡林波在北京联合金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红军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