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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李俊杰与王耀冲民事裁定书

(2007)中执字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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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俊杰,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耀冲(曾用名王源),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对被执行人王耀冲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3号阳光四季园XX号楼东1单元2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336)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红军

书记员:白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