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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巩义市东方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06)法执裁字第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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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东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王干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229494.52元。执行员刘红军

书记员:白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