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东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王干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229494.52元。执行员刘红军
书记员:白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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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东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王干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229494.52元。执行员刘红军
书记员:白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