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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任长林与付永刚执行裁定书

(2009)中执字第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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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长林,男,1960年3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付永刚,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冬执行员董笑波执行员赵学福

书记员:付真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