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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王增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黄商初字第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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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675638-9。法定代表人薛建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增发,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增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8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原告348元。

审判长:熊敏审判员:孙维同人民陪审员:傅蓉

书记员:尹瑞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