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英红,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北东盛英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武英华。被告: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兴经济开发区广平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兆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盛英华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30元,减半收取12,0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祝玲
书记员:李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