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英红,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苍水街****。法定代表人:吴文杰。被告:九州通集团杭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垦辉六路** 法定代表人:陈应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九州通集团杭州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UW2**的丰田客车1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玲
书记员:李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