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青,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德市祥和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长兴城****(时代广场)**101。法定代表人:林祥国。被告:林祥国。被告: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快安科技园区**地法定代表人:龚翼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祥和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林祥国、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宁德市祥和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林祥国11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A22**宝马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宁德市祥和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林祥国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鄂AA22**宝马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海鹰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