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玉宝,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商人,住安徽省天长市队号。被执行人:天长市伟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维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5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伟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长市伟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长市伟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天长市伟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长市伟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王俊审判员:沈昕
书记员:庞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