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汇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杜春霞,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宗乐,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汇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0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清偿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尹雁
书记员:丁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