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瑞斌,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瑞涛,住宁夏吴忠市。被执行人马学明,住宁夏吴忠市。被执行人马海英,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马静,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瑞涛、马学明、马海英、马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瑞斌欠款2027830元、诉讼费23279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961元,合计2079070元。但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瑞涛、马学明、马海英、马静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0790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万荣
书记员:和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