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鸿源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泰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泰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海鸿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泰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泰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深圳泰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泰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泰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泰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泰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泰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00237.3元(含案件受理费92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884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2200237.3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宏伟
书记员:李志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