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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晨光债权转让执行裁定书

(2012)西执字第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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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晨光,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孙绍波,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晨光与被执行人孙绍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3435元。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2012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任其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23435元,2013年10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23435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李风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