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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方伟与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侯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10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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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方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侯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吕胜利,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刘方伟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侯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7日审结。该案(2013)李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方伟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12384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7元,共计人民币126703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0826元,现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李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